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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建[2008]25l号

各市、县财政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开发,推动我省重点软件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开发,推动我省重点软件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省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财政厅、信息产业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审议批准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引导资金资助的重大项目,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引导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实施。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安排引导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参与制定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评审;批复下达引导资金年度资助项目预算;对引导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信息产业厅主要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评审;提出年度资助项目经费安排建议;对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向引导资金协调小组汇报重大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政策,适应要求。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信息产业发展规划,适应我省发展软件产业的有关要求、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重点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集聚区域、优势行业、骨干企业,培育一批竞争力较强、拥有知名品牌的软件企业和产品,形成定位明确、多元并进、优势突出的软件产业发展格局。
    (三)自主开发、鼓励融合。支持我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及先进制造业自主开发或双方联合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解决产品生产和产业链中关键技术“瓶颈”问题,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四)规范程序、公开透明。规范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管理,择优选择重点项目,做到项目资金安排公平、公正、公开。
    (五)政府引导、绩效优先。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软件产业。以绩效目标作为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确定的重要标准,确保资金使用取得预期效益。

第二章  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及使用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特色明显、产业化成熟度高、具备市场竞争能力的重点软件企业做大做强,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示范性、带动性的重大软件产业项目建设,并适当支持与软件业相结合的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具体范围
    (一)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包括基于我省传统制造业的嵌入式软件、大型行业应用软件,对发展现代服务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软件创新,基于网络服务的软件开发和应用,面向行业应用的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以及数字化3C、行业应用电子产品和系统、新型元器件等集成电路产品。
    (二)支持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在产品生产中自主开发或联合省内软件企业开发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及生产数控集成产品。
    (三)鼓励制造业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合作,重点研发用于整机产品的关键芯片和核心芯片。
    (四)优先鼓励和支持省内生产性企业采购本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实现设计研发数字化、制造装备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和经营管理网络化。
    (五)支持实用软件人才的培训。
    (六)适当支持与软件业相结合的城市信息化、农村信息化、社区信息化等重大信息化示范工程建设,带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六)其他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采取按因素法补助、定量考核后“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获得批准的申报项目。
    对软件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以及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在产品生产中自主开发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及生产数控集成产品,根据申报项目技术含量、研发成熟度、产业化前景、产品投资额以及近年来企业销售和增长情况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助。
    对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联合省内软件企业开发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及生产数控集成产品,以及制造业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合作研发用于整机产品的关键芯片和核心芯片,根据项目技术含量、研发成熟度、产品适用度、项目投资额以及产品投入使用后企业销售和增长情况等因素,结合合作开发协议,分别给予软件开发企业和制造企业一定补助。
    对省内生产性企业优先采购本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以实现设计研发数字化、制造装备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和经营管理网络化,根据所采购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的技术含量、对企业的促进作用以及采购金额等,经考核后给予“以奖代补"。
    对实用软件人才的培训,根据参训人数、受训人员合格率以及劳动合同签约率等,经考核后给予“以奖代补"。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信息产业和软件业有关规划以及当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当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于年初发布。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申报组织单位为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
    符合引导资金补助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报,省直和江苏范围内的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信息产业厅申报。
    各市、县信息产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预审,对符合引导资金使用条件的申报项目提出具体预审意见,并按规定要求将申报材料报省信息产业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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