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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暂行规则 |
资料来源;常州市财政局网站 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
常财规〔2010〕4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采购代理机构、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评审的公平、公正,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常州实际,制定印发《常州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暂行规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暂行规则》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评审的公平、公正,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常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州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组织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下统称“采购文件”)进行评标、谈判、询标工作(以下统称“评审工作”)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评审工作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及其当事人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评审职责
第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评审活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活动;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负责组织评审活动。
招标采购单位发现评审工作不符合规定,应当提请评审小组及时纠正。
第六条 具体评审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原则上可委托一名代表参加。评审小组成员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评审小组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二)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四)对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五)编写评审报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招标采购单位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六)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第七条 评审小组设主评审人员一名,主评审人员应为以专家身份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工作开始前,由评审小组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采购单位确定。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主评审人员职务。主评审人员组织评审工作,与评审小组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八条 评审小组成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审小组成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及时解答招标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等事宜;
(六)当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聘任资格、通讯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当地财政部门;
(七)积极参加必要的学习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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