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财政部网站 发表时间:2012年5月4日
关于申报201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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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文资[2012]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2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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