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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与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环保局,苏州工业园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贯穿项目设计、建设、试运行全过程,对强化环境监管具有重要作用。为落实《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份的函》(环办函〔2011〕82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监理机构和人员管理,现将《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管理与考核办法(暂行)》和《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并于2013年2月8日起实施。请认真执行并及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馈我厅. 附件:1.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管理与考核办法(暂行) 2.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暂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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