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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起常州市区调整工伤保险特殊医用材料支付办法

 

发布日期:2013-01-08    资料来源: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1日起常州市区调整工伤保险特殊医用材料支付办法

  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调整工伤保险特殊医用材料支付办法,提高了工伤保险特殊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有力保障了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政策调整前:2013年1月1日前我市执行的工伤保险特殊医用材料的支付标准为2007年制定的《常州市区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常劳社医〔2007〕9号),该办法附表仅对34种特殊医用材料实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最高支付价格予以报销,最高支付金额为20000元、最低支付金额为350元。
  政策调整后: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常州市区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常劳社医〔2007〕9号)中的附表废止,本次调整后一是将原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34种特殊医用材料调整扩大为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所有特殊医用材料;二是调整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特殊医用材料的规定,单价2万元以内的符合规定的特殊医用材料(义齿500元以内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例如:工伤职工最常用到的各类钢板,政策调整前最高报销金额为4000元,而政策调整后只要是2万元以内,可以按实际金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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