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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溧阳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7日

    

    

    

    溧阳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发〔2012〕2号)和《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溧委发〔2010〕63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发展资金是地方财政为支持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三条 工业发展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确定扶持范围,资金实行拨款奖励、补助等形式。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工业发展资金主要支持我市工业先进装备投资、节能降耗、创新型载体及自主创新体系建设、金融服务业发展、标准厂房建设等项目,优先支持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端装备制造业、支柱优势产业项目,具体支持范围为:

    (一)《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溧委发〔2010〕63号)中所有涉及工业方面的扶持政策;

    (二)《关于实施工业经济五年规划、三年计划的意见》(溧委发〔2012〕1号)中的奖励、补助政策;

    (三)《市政府关于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溧政发〔2012〕35号)中的奖励政策;

    (四)市委、市政府其它综合性文件中有关政策的兑现、落实。

    (五)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奖励、补助等支出。

    第五条 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在溧阳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项目管理能力和健全财务核算体系,且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

    (四)其它相关条件。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工业发展资金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七条 工业发展资金各方的主要职责: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核批工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

    2.参与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审核工作;

    3.会同市各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各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市各主管部门按照年度预算提出项目资金预算建议、绩效目标,并对工业发展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2.按规定组织对项目的申报受理,会同市财政局审核、起草工业发展资金申请拨付文件,并报市政府审批;

    3.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各主管部门应共同加强对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联合发布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效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材料经市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根据批文及时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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