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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溧阳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7日

    

    

    

    溧阳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水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水利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专项资金是地方财政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水利(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水利事业发展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专门用于水利建设发展的由水利部门使用、管理的资金。包括:

    (一)水利行业业务管理经费;

    (二)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三)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经费;

    (四)太湖等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

    (五)水利前期工作经费;

    (六)水利执法监督经费;

    (七)水土保持经费;

    (八)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经费;

    (九)水质监测经费;

    (十)水文测报经费;

    (十一)防汛经费;

    (十二)抗旱经费;

    (十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十四)水利技术推广和培训经费;

    (十五)水资源费安排的支出;

    (十六)水利信息管理经费;

    (十七)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建设方面支出。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水利(水务)局对水利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监督机制,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

    (二)根据市政府确定的专项资金目录,提出项目预算建议;

    (三)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水利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监督、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与执行、财务决算、竣工验收等,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技术审查;

    (五)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六)收集、汇总、报送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进行自查和自评;

    (七)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八)与市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配合,对涉及专项资金的财政检查报告、监察报告、审计报告和其他检查报告、建议或决定,互相抄送、互通情况,并将其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九)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水利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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