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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30日
苏环规〔2013〕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环保局、信用办(经信委),省环保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推动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环保厅联合省信用办制定了《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环保厅、省信用办。
附件: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月5日
(联系人:省环保厅 龚志军,电话:025-86266105;省信用办 盛宝隽,电话:025-83392506)
附件
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江苏省政府部门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示范工程方案》(苏信用办〔2011〕4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先行在国控重点企业推行,待经验成熟后,在地方重点企业及其他企业推行。
国控重点企业是指评价年度环保部下达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所列企业。国控重点企业因停产、关闭或搬迁而不参评的,省辖市环保局应向省环保厅提交说明材料。
地方重点企业是指市、县(市)环保部门依据“分级管理”原则,按本辖区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负荷排序,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之和达到当地排污总量80%以上所确定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保信用状况。
第五条 评价采用百分制的方法。依据评价标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按优劣等级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五个等级。
第六条 省环保厅组织开展全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环保信用管理系统,审核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及动态修复结果,指导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工作,指导市、县(市)环保局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工作。
省辖市环保局、县(市)环保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县(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动态修复核查和信用管理。省辖市环保局负责复核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初评结果和信用动态修复核查结果;监督所辖县(市)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价实施
第七条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执行以下程序:确定参评企业→归集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初评企业环保信用等级→告知企业初评结果→复核并向企业反馈意见→审核确定评价结果→发布评价结果。
第八条 信息归集按照“业务谁主管,信息谁归集”的原则进行。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依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归集企业基础类信息、污染防治类信息、环境管理类信息、社会影响类信息。根据信息的产生周期、更新频率和使用情况,环保信用信息归集频次分为年报、半年报、季报、实时更新等形式。
环保部门采用省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统一归集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生成评价结果。
第九条 省环保厅对国控重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后,归集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参与联动监管;同时通过省环保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市、县(市)环保局应公开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条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部门及时收集企业和社会对评价结果的反映,适时组织核查,监督企业整改存在的问题,促进企业增强环保守法意识。
第十一条 省辖市环保局汇总、审核市本级和所属各县(市)当年工作开展情况,每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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