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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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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企业: 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民航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 财政部 2012年12月11日 附件: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促进国家民航业整体繁荣,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通航企业”)开展通用航空作业、通用航空飞行员培训,以及完善通用航空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加强引导、鼓励生产、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通航企业,均可申请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 从事以下四类作业的,可以申请通用航空作业补贴: (一)服务于农林牧渔的飞行作业,包括:农林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渔业飞行、人工影响天气等; (二)服务于工业的飞行作业,包括:石油服务、电力作业、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 (三)服务于社会事业的飞行作业,包括:医疗救护、科学实验、地质勘探、城市消防等; (四)承担国家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飞行作业(已有国家其他资金补偿渠道的,仅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予以补贴)。 第六条 通航企业开展通航作业,按不同机型、不同起飞全重、不同作业类别,执行不同的补贴标准。作业时间以作业区内实际生产作业小时为准,调机时间不计算在内。 通用航空飞行作业补贴标准 单位:元/飞行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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