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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开委[2013]07号

关于印发常州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13年3月12日

  常州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着力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苏科高〔2012〕402号)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对江苏省范围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常州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常州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上述四类企业如同时符合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条件的,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2.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1)依法在常州高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
  (2)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4)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5%以上。
  3.对满足第二条第1点或第2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科技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企业职工和研发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
  4.企业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当年新办企业提供申请确认上一月度的财务报表;
  5.企业获得的在有效期内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需附独占许可协议和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
  6.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如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含)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常州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常州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仅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书或者文件复印件)和第1、2、3、4款规定的材料。
  第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的程序: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根据第三条规定的要求,向各镇、街道、园区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各镇、街道、园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区科技局组织审核,正式发文确认,并报省科技厅、常州市科技局备案,纳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作为科技创新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确认工作每年开展两批。每批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分别为5月15日、11月15日。
  第六条  对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对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对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第七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常州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申请书

             2.企业职工和研发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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