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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征求意见

 

2013年04月16日 15:08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财政部就《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征求意见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6日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起草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5月17日之前,公众可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进入首页右下方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czbtfss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财政部条法司三处。

    附:《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单位以新增工程效益或扩大生产能力等为主要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的原则,正确处理投资效益与资金供应的关系。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项目财政资金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期末按有关要求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及相关报表。

    (三)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内容,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各类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及资料。

    (五)按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规定或要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八条 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而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其来源分为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和财政资金。

    自筹资金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财政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企业自有资金、各类借款、企业或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自筹资金。

    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等。

    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比照财政资金管理。

    第九条 建设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执行,防止损失、浪费和挤占挪用。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应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经营性项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多渠道筹集。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履行建设资金筹集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报批手续。

    具体项目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性质划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认定。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规范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加强对政府授权举债融资的监管。

    财政资金的支付,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以及各项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等因素。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概算和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和筹资成本。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的财政资金,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进行财务处理。

    (一)经营性项目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按规定作为项目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管理。

    属于投资补助的,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可作为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属于财政贴息的,项目建设期间收到的财政贴息冲减项目建设成本;项目竣工后收到的财政贴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有偿性资助的,作为项目负债管理。

    (二)非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核算。

    项目收到的社会捐赠,捐赠者与受赠者有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要求的,按协议或要求管理;无协议和要求的,经营性项目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非经营性项目视同财政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性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非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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