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当前位置:首页 >> 质量管理 |
| 关于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
|
质检办质〔2012〕749号 关于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质量竞争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7号)关于“在部分大中型企业率先试行首席质量官”的要求,总局决定在全国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的目的意义 设立首席质量官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首席质量官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对本企业质量工作全面负责。推行这项制度,有利于明确企业内部关键岗位质量责任,督促企业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保障质量安全;有利于强化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有利于企业质量工作者履行职责,发挥专长,为企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当前,我国主要产业整体素质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质量水平明显提升。但是,质量水平的提高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总体质量竞争力仍然不高,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亟待落实,质量管理工作仍需完善。首席质量官制度是明确质量责任、有效保障质量安全、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各级质检部门和广大企业要充分认识建立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动开展试点工作。 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首席质量官岗位设置。首席质量官作为对企业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质量主管人员,一般应设在企业决策层,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选拔任命,并授权其开展工作。企业的质量管理、质量检验、质量安全等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应当隶属于首席质量官直接领导。 (二)首席质量官任职条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敢于负责;熟悉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质量政策;取得中级以上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质量工作经历;经过质检部门组织的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并接受年度继续教育。 (三)首席质量官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制定企业质量发展战略、年度质量工作计划和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并实施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方法;组织实施质量改进、质量攻关等群众性质量活动;实施质量成本管理,加强质量统计分析;开展质量教育培训;建设企业质量文化等。 (四)首席质量官工作权责。向企业决策层提出加强质量工作的措施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本企业各岗位质量工作责任制的贯彻落实;部署对原料进厂、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的检查把关;主持本企业内质量考核,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企业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首席质量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试点工作原则 (一)企业自愿、政府推动。设立首席质量官,由企业自行组织建立实施。各级质检部门应当积极争取本地政府将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作为质量兴(强)省、市、县的重要举措,出台质量激励政策,为广大企业提供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服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监管和服务企业的有关工作。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质检部门要深入研究首席质量官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关键举措,统筹规划首席质量官试点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企业规模,有计划、分阶段地鼓励企业逐步设立首席质量官。首批试点地区及企业由各地质检部门结合本地重点产业、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三)强化服务、注重实效。各级质检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工作程序,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帮助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要督促试点企业构建保障首席质量官职责权利的有效机制,指导首席质量官切实开展工作。 四、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一)制定工作规范。拟开展试点工作的质检部门要积极向本地人民政府汇报,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借鉴相关地区先行先试的经验,制定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相关文件。要明确阶段目标,拟定激励政策,规定工作职责,推动工作开展。 (二)做好动员部署。要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深入宣讲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目的意义,广泛动员企业积极试点、探索实践。要确定重点示范企业,充分发挥标杆企业 |
![]() |
| 客服热线:0519-83297678 18001502158 18994758929 传真号码:0519-83297678 主办:常州智慧通创新创业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710室 邮编:213000 苏ICP备11078573号 技术支持:易龙科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