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监函〔2013〕188号
质检总局
关于做好2013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质量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和《2013年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点》,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行为,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分类监管办法》”),现将做好2013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监局”)要按照2012年12月魏传忠副局长在全国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类监管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精神,总结2012年的经验做法,继续按照“四个严格、一个促进”的要求,做好2013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从而进一步提高检验机构工作质量,提高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考核评价检验机构的范围
在2012年考核范围的基础上,2013年扩大到承担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的检验机构(不含只承担食品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省级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述所有检验机构的现场考核和分类评价。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的检验机构以质检院(所)、质检站或者独立设置的国家质检中心为被考核评价单位,不再单独对质检院(所)所属的国家中心和省级质检站评价,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外的检验机构以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如国家中心、省授权站)为被考核单位。承担2012年国家监督抽查和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详见附件3。
三、考核评价工作的说明
(一)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附件1)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按照《分类监管办法》第九条进行评价。
(二)以2012年上述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检验的工作质量为考核评价的重点。
(三)按照2012年现场考核的尺度进行考核,Ⅰ类检验机构的比例控制在10%左右,Ⅰ类检验机构的基础分不得低于96分。
(四)在考核过程中,要对照2012年考核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五)总局将适时组织对部分省级质监局分类考核评价工作进行抽查,注重总结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时限要求
(一)4月15日之前完成现场专家的指定和培训工作。将《分类监管办法》宣贯到本行政区域内首次被考核的检验机构。
(二)6月15日之前完成检验机构的现场考核和分类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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