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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3年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和考核验证的通知 | ||||||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3年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和考核验证的通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国家认监委拟组织开展2013年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及考核验证 国家认监委将于5月至11月组织5期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培训班,对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评审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验证。培训考核工作由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认监委研究所)具体承办,由培训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办。具体培训班时间、地点、培训班次及详细事项见认监委研究所网站(www.ccai.cc)通知公告栏。 (一)报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应组织辖区(或行业)内相关评审员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和考核验证,并将报名汇总表(见附件1)及评审员填写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考核验证申请表》(见附件2),一并邮寄至认监委研究所(附件1需同时发送电子版)。 没有上述归口单位的评审员可与认监委研究所联系报名。 (二)材料审查 认监委研究所汇总有关申请材料后,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组织对评审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的,由认监委研究所通知评审员参加相关培训班。 (三)培训内容及时间 培训内容包括资质认定制度最新管理要求,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技巧,近年来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等。 培训时间为2天(含半天考核)。 (四)考核验证及资格延续 对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评审员,国家认监委将延续其评审员资格3年。 对经过培训但未通过考核的评审员,国家认监委将不再对其评审员资格予以延续。评审员资格已经到期的评审员,不得继续参加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资格到期12个月仍未通过培训考核的,国家认监委将注销其评审员资格。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考核过程存在舞弊的评审员,国家认监委将撤销其评审员资格。 二、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及考核验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验证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工作情况于11月底前总结上报国家认监委。 三、其他事项 为确保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质量,培训班每期参加人数限制在200人以内。 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不在本次培训计划范围内,国家认监委将另行组织培训考核。 四、联系方式 主办单位: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联系人:郭栋、谢澄 联系电话:010-82262733、2771 承办单位: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联系人:翟博洋、常耀文、谭晓东 联系电话:010-65994557、3907 电子邮箱:changyw@ccai.cc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甲10号中认大厦认可技术研究中心(1601室),邮编:100010002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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