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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
常州市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意见
为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常州市“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常政发〔2012〕80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2〕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发展现状,制定《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意见》。 一、背景 我市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的发展趋势十分严峻。到2012年末,全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为77.2万,占全市户籍总人口的21.2%,其中80周岁以上老人11.5万,90周岁以上老人1.4万,百岁老人274人。全市现有养老床位数20898张,仅占老年人总数的2.7%,不能解决大部分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社区居家养老,是指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送餐、上门家政、康复护理、心理关爱、文体活动等社会化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是适应绝大多数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方式,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破解日趋严峻的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起步于2006年,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初步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网络,全市各街道(镇)和部分社区(村)都建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深受老年人的欢迎。 但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发展中也存在着覆盖面窄、政策法规不够健全、服务内容少且方式单一、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与居家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线,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十二五”期间建立起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协调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率先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投入为支撑,政策扶持为导向,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健全机制,形成合力。 坚持以人为本,适度普惠原则。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逐步推动形成发展模式多样、社会参与广泛的适度普惠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新格局,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 坚持依托社区,综合利用原则。以社区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基本单位,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队伍。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营造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环境。 (三)总体目标 依托社区这个载体,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需求,同时,创品牌、创特色,力争“全省领先、全国示范”。到 2015年,率先实现“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服务专业、运行高效、投资多元、城乡一体”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现代化。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网络建设 通过老小区整治、公共资源整合以及政府购买或租赁等方法,多渠道解决已建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达120平方米以上。同时,在开发建设新的居民住宅小区时,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采取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提供场所等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整合各类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送上门的居家服务和走出家门的社区服务,建成以社区为基础的市、辖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机构及服务网络。“十二五”期末,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现全覆盖,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成比例达到90%,社区(村)小型托老所和老年关爱之家建成比例达到10%。 (二)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与城市化建设、新农村建设、社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造,同步使用。要统筹安排居家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各辖市(区)要依托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老年活动中心等资源,形成“形式多样、各具功能、布局合理、活动方便”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格局。 加快老年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相关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居家老年人多方面服务需求。突出高龄和失能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环境的无障碍改造,推行无障碍设施进社区、进家庭。加快对居住小区、园林绿地、道路、建筑物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无障碍改造步伐,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 (三)逐步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全覆盖 明确政府援助服务对象和有偿服务对象,分别制定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的标准。对介助、介护低保老年人,当地无子女照顾年满60周岁市以上劳模,年满 70周岁归国华侨、孤老、独居及属于介助和介护对象的离休老干部,以及9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等困难和特殊老年人均实行援助服务(包括居家养老和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给予价值200元的援助服务,其中介护对象提高为每人每月价值300元的援助服务。对其他服务对象实行有偿、低偿为主的市场化优质、优先服务。通过政府购买的无偿服务、政府扶持的低偿服务、政府和社会投入的公益性服务、志愿者服务以及市场提供的专业化有偿服务等,逐步实现服务对象全覆盖。 (四)不断拓宽和深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 要按照不同层次老年人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分级服务,不断扩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在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的基础上,增加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精神关爱、应急救助、权益维护等服务。 (五)落实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 1.土地供应政策。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投资兴建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2.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用电、用气、用水、电话、网络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用按照民用价格标准收取,有初装费的应当减半收取;对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酌情给予减免。 3.医疗服务政策。着力解决居家老年人就医难突出问题。社区居家养老机构,按照相关政策设立医务室,或依托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其医疗服务,满足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对提供居家养老医疗服务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助。 4.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岗位可申请成为社会公益性岗位,享受相关补贴政策。鼓励各居家养老服务单位优先择用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4050”等从业困难人员,并逐步将其纳入公益性岗位,人员配置和经费落实按现行社会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5.资金补贴政策。“十二五”期间,继续落实省有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补贴政策。此外,每年对已建成并运行正常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运行补贴。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我市五星、四星、三星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补助。福彩公益金每年安排一定经费对我市一批功能全、服务优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服务企业等组织给予奖励。各辖市(区)需加大投入力度,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街道(镇)在场地、用房、人员和资金上予以支持,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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