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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7-02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3〕19号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科委),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我们进一步整合了科技专项资金,并拟定了《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 财 政 厅
省 科 技 厅
2013年6月5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前瞻性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使用方向及重点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五条  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主要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惠民为目标,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和提升建设一批重大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开展重大疾病的临床治疗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加快推进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诊疗的转化应用,构建以临床为主导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
  第六条  前瞻性研究专项资金:围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等的研发与应用,加强国内外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开展关键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抢占产业科技制高点。
  第七条  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符合产业发展的创新需求、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够较快形成产业化、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同时,对我省直接组织并获立项支持的产业化较强的相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给予配套支持。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专项资金定位,结合省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实施相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科技专项资金每年度具体支持重点和领域在各类计划年度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依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可增列平台运行绩效补贴。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房屋维修改造费和其他支出等。
  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等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国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设备的利用情况及新购设备今后的开放共享方案等,在项目申报和经费预算中进行单独说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应经联合评议后方可购置。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经指南发布、项目组织申报、专家咨询(论证)、项目下达等程序。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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