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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日期:2013-08-12

 

文  号: 苏人社发[2013]276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和监督,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动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周密组织实施
    各地要充分认识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梳理分析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施办法》落实到位,确保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依法有序、公开公正、优质高效。
    二、明确管辖分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用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受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
    (一)在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
    (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需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许可的。
    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三、依法规范许可
    各地应当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全面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与备案等工作规范,并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监督电话等。同时要建立并落实行政许可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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