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13〕15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现就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按照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全面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环境,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为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提供制度保障。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通过“减、转、放、免”,使本届政府任期内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减少1/3以上,保留的一般性审批项目办结时限总体缩短一半以上,行政审批收费显著减少。从根本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努力把江苏打造成行政审批少、行政效率高、发展环境优、市场活力强的地区。
(三)基本原则。
1.全面清理。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完整列出行政审批项目清单并实现目录化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政府。
2.突出重点。集中关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中具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取消行政相对人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创造活力和市场自主调节作用发挥的事项。
3.规范审批。按照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作用,规范管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4.强化监管。加强对行政审批运行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网上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强化后续监管,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重制约、轻服务”的状况。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1.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着力清理涉及实体经济、民间投资和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各类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我省的初审事项和对应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按法定程序设定的带有行政审批性质的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审定等管理措施,一律取消。以强制备案、事前备案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取消。政府部门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通过间接管理、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行政审批中涉及的专项评估、评审、预审等,无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政府部门自行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及其相关检查活动,一律取消。
2.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省与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与前置审批部门的关系,最大限度减少投资审批事项。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抓紧修订《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实行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强化规划体系的指引作用,简化项目规划报批流程。改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各类报建及验收事项管理。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不同部门不就同一投资项目重复核准,建立“指导、服务、监管”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对已取消和下放核准权的项目,相应调整相关前置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