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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时珍医药创新奖奖励办法

 

发布单位:互联网    本网转发时间:2013-12-16

李时珍医药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纪念我国伟大的中医药学家李时珍,充分调动、鼓励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国中医药自主创新能力, 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中华中医药学会设立李时珍医药创新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李时珍医药创新奖授予在中医药自主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李时珍医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李时珍医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李时珍医药创新奖属于社会力量设奖,奖励周期为一年一次,每次评选2人(医、药领域各1人)。

  第五条  李时珍医药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奖励范围:在中医药基础、应用研究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推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并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中国公民。

  第七条  评选条件:候选人除应具备热爱祖国,热爱中医药事业,学风正派,医德高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一、在中医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生命现象、特征和规律,获得重大科学发现。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发出中医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重大技术发明。

  三、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方法,在疾病防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   评选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推荐

  一、单位推荐:

  1、各省级、副省级市中医药学会;

  2、中华中医药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3、解放军中医药学会;

  4、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委局及其直属单位;

  5、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中国中药协会等相关全国性学会。

  二、科学家推荐: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含3人)以上可共同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1名,每名院士须独立写出对所推荐候选人的评价意见,不得少于600字。

  第九条  申报材料要求

  1、推荐单位和推荐科学家应当对推荐的人选负责。推荐候选人时,应按规定填写《李时珍医药创新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如:论文收录证明;发明专利证书;新药证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等)。

  2、申报材料均需所在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评审:由李时珍医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进行初、终两次会议评审。

  1、初审: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并通过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参加终审的人选。

  2、终审:采取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超过实到委员人数半数同意的人选,按得票数排列,确定预授奖人选。

  第十一条 李时珍医药创新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四章  公众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对预授奖人选名单在中华中医药学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0天。对公示的预授奖人选如有争议或者揭发其弊端者,必须在公示之日内(时间以寄发邮戳为准)采用书面意见形式提出。个人提出争议的,必须在书面材料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单位提出争议的,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将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及推荐科学家如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李时珍医药创新奖,中华中医药学会将通报批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取消获奖者资格。

  第十四条  参与李时珍医药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由中华中医药学会调查核实后,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确  认

  第十五条  公示后无异议的预授奖人选,由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予以审议、确认。

  第六章    奖励形式

  第十六条  评出的李时珍医药创新奖获奖者,由中华中医药学会颁发荣誉证书、奖金。

  第七章    评选机构与管理

  第十七条  评选机构

  建立李时珍医药创新奖评审专家库,设立李时珍医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取,负责对推荐的候选人材料进行评审。日常工作由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承担。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必须坚守科学道德,维护科学尊严,做到实事求是、公正、有理有据,不得营私舞弊,并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凡涉及、接触本奖励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出现泄密问题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中医药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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