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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转让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公告 | ||
关于个人转让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推进我市二手房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发挥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等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现就我市个人转让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二、对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纳税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薄查询证明》 2、转让人填写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承诺》 三、纳税人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 四、以上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承诺
2013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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