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英才计划(3.0版)成熟期阶段相关支持政策
项目名称
支持资金
政策依据
受理部门
联系方式
促进企业上市
企业为了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需缴纳的各项规费均参照常发〔2003〕6号文国企改制的收费标准执行。对企业审计或评估中出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补贴。企业为了上市,将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在成功上市后,由同级财政给予纳税人补贴。
《常州市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07〕89号)
市金融办
85680283
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85681525
常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采用项目定额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定额补助项目申报单位按市财政补助资金的1:2以上落实自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采取半贴息方式,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额度和市下达的贷款贴息资金控制指标,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财农〔2011〕28号)
市农委产业化处
8568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