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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计征营业税的旅游企业,判定享受此优惠时该营业额是否以差额进行确认?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差额计征营业税的旅游企业,判定享受此优惠时该营业额是否以差额进行确认?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4日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旅游业企业可按扣除后的营业额来确定能否享受财税〔2013〕52号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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