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旅游业企业可按扣除后的营业额来确定能否享受财税〔2013〕52号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