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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业大奖实施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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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3-12-02
中国工业大奖实施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国家名牌战略的实施,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表彰坚持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代表我国工业化的方向、道路和精神的工业企业(含科研院所,以下同)和项目,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工业大奖(以下简称大奖)。为做好大奖实施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大奖是我国工业领域最高奖项,包括“中国工业大奖”和“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
“中国工业大奖”授予代表我国工业发展最高水平,代表社会主义企业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大力弘扬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对增强综合国力、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工业企业和项目。
“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授予在科技创新、经济效益、产品质量、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品牌战略、安全生产、社会责任、企业管理、人力资源、核心价值与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对行业、地区和企业发展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工业企业和项目。
第三条 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指导下,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工经联)组织相关全国性行业联合会(协会)、各省区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协会)(以下简称省区市工经联)及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高标准、自主创新、市场检验,注重科学、公信、实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设立中国工业大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和中国工业大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审定委由中国工经联、相关全国性行业联合会(协会)、省区市工经联会长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工作委由中国工经联、相关全国性行业联合会(协会)、省区市工经联、国内主流媒体的大奖工作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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