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智慧通企业创新管理服务网!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速递 >> 国家级 >> 科技部
国家对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至2017年
国家对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至2017年
日期:2014年03月03日      来源:科技部

    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自 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有力举措,对推动我国科普事业发展、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和科普基地建设,促进科普活动广泛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客服热线:0519-83297678 18001502158 18994758929 传真号码:0519-83297678
主办:常州智慧通创新创业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710室 邮编:213000 苏ICP备11078573号
技术支持:易龙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