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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实施《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02   

 

各市、县(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培育和引导社会环境检测力量,更好地为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支撑与服务,省环保厅将按照《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环规[201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启动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认定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技术人员专业培训与操作考核

根据“《管理办法》 第五条 ” 规定,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所有技术人员均应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上岗考核合格证书》,为此,省环保厅制定了《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考核与管理细则(试行)》(详见附表1),并组织社会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操作考核工作,对专业培训和操作考核合格者,发放《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上岗考核合格证书》。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现有技术人员中,已获得国家、省级《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者,可不再参加专业培训和考核(新增项目除外);被列入2013年试点的9家环境检测机构中,已通过理论考试者亦可不参加专业培训,但仍需进行操作考核。相关培训、考核工作将于近期启动,请相关机构与人员关注省环保厅网站。

二、关于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 申请条件”相关条款要求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均可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1)书面申请报告;

2)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3)检测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计量认证证书》(CMA)和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能力一览表(复印件);

5)省内工作场所、监测用房面积等证明材料;

6)相关环境监(检)测业绩证明。

以上材料先报所在地省辖市环保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再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据申请的类别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现场评审报告》和初步认定意见,在省环保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意或有异议经核实没有原则性问题的,通过认定并公布。

三、其它

根据“《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的要求,凡通过环境监测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要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底前向省环保厅和所在地省辖市环保局报送(半)年度业绩报告,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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