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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征收企业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是否要将核定征收年度计算在内?

 

查账征收企业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是否要将核定征收年度计算在内?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2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第五条的规定,查账征收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按税法规定年限进行弥补,且核定征收年度一并计算在内。
    因此,查账征收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包括核定征收年度一并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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