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经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12〕18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6日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具体处罚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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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 |
1、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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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逾期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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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不改正或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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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1.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国税适用)
②未纳入信息推送确认范围的纳税人,在限期内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下的罚款;(地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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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①逾期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国税适用)
②纳入信息推送确认范围的纳税人,在限期内改正的,未纳入信息推送确认范围的纳税人,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地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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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
3. ①拒不改正或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国税适用)
②纳入信息推送确认范围的纳税人,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地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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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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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逾期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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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不改正或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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