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政发〔2014〕51号

省政府关于加快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
南京、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扬州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于缓解能源压力、防治大气污染、推动汽车产业升级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工作部署,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取得初步成效,全省在线运行的新能源汽车已超过800辆。2013年年底,南京、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扬州等6个市被国家纳入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范围,标志着我省已进入更大力度、更广范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新阶段。各推广城市和省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2〕26号)要求,对照目标、倒排进度,落实措施、健全机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目标要求
(一)推广应用目标。经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我省南京、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扬州等6个市(以下简称各推广城市)列入国家2013年至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范围。2014年计划推广新能源汽车5321辆,其中,南京市2530辆,常州市 365辆,苏州市800辆,南通市367辆,盐城市1009辆,扬州市250辆。
(二)推广应用原则。一是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初期重点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把新增公交客车、公务车辆作为突破口,同时鼓励私人消费者自愿购置。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过渡到以市场运作为主。二是坚持阶段推广与全面推进相结合。以推广城市和示范行业为切入点,逐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进而实现在更广区域和更多领域的规模应用。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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