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企业按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设备的运行维护可纳入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