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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处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如何确认?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期刊编辑部 日期:2014-05-28

未实际处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如何确认?

       问: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已提折旧6.5万元,净值3.5万元,残值率5%,预计净残值0.5万元,现已报废,未实际转让处置,固定资产报废损失企业所得税前申请扣除金额应如何确认?是否应按扣除预计残值0.5万元以后的3万元确认,还是按净值3.5万元确认?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参照《》()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若资产已处置未变卖,则残值为合理确定的预计净残值;若资产已变卖,则为实际取得的变价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若资产已处置未变卖,则残值为合理确定的预计净残值。因此,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损失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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