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支付给国外技术使用费用106万元,代扣代缴的增值税6万元,怎样进行会计处理?这6万元增值税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本准则不规范商誉的处理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602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6601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参考《》()第二条规定,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
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上述劳务所得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但个别税收协定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中英税收协定专门列有技术费条款)。
参考《》()规定,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应视为转让技术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所得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支付的技术使用费,属于非专利技或特许权,则应在“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如果是如 上一篇:案例分析:股权转让分期付款如何扣缴税款 下一篇:为什么要对总分机构之间的划拨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