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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问答:通过法院判决支付工程款如何开票

 

疑难问答:通过法院判决支付工程款如何开票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 日期:2014-05-13

  问:我公司最近承接的一笔工程中,涉及一笔经济纠纷。最后,法院判决后,通过法院将钱划给了对方。我方已取得法院执行收款专用票据,是否还需要对方单位提供相应的发票?对于这样的案件款,应取得哪些原始凭证,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以下政策供参考:
  
  《》()第一条规定,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由收款方开具发票给支付方(被执行人)。
  
  第二条规定,法院代为执行的经济纠纷涉及营业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均应使用地方税收发票。地方税收发票的使用范围不应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九条规定,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取得的执行款(不包括退回的诉讼费),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的,代开申请人凭取得有关法定的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法院调解书、仲裁决定、强制执行公证书等法律文书)到地税机关缴纳纳税款、申请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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