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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享受环保税收优惠防范操作风险

 

风险提示:享受环保税收优惠防范操作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永峰 日期:2014-05-15

  增值税方面
  
  风险提示: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取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政策依据
  
  《》(
  
  要点提示:
  
  ★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企业所得税方面
  
  风险提示: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不能享受减免税。
  
  政策依据
  
  《》(
  
  要点提示:
  
  ★本通知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核算方面
  
  风险提示:未分别核算优惠与非优惠项目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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