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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问答:权益性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疑难问答:权益性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期刊编辑部 日期:2014-05-19

  问:甲公司有一全资子公司乙,采用成本法核算,现在乙公司注销,甲公司收回投资低于投资成本,该损失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第一条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 25 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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