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要求,防范工业企业关停搬迁过程中的偷排、偷倒、不规范拆迁等行为,防止加重场地污染,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国家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及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等工作的部署实施,新一轮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已经开始。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主动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积极参与国家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及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等各项工作,配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指导工业企业防范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前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强化工业企业关停搬迁过程污染防治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拟关停搬迁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业企业关停搬迁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重点督促企业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编制应急预案防范环境影响。为避免各类关停搬迁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企业关停搬迁前应认真排查搬迁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根据各种情形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加强搬迁、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同时提供生产期内厂区总平面布置图、主要产品、原辅材料、工艺设备、主要污染物及污染防治措施等环境信息资料。搬迁过程中如遇到紧急或不明情况,应及时应对处置并向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
(二)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企业在关停搬迁过程中应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或使用,妥善处理遗留或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待生产设备拆除完毕且相关污染物处理处置结束后方可拆除污染治理设施。如果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使用,企业在关停搬迁过程中应制定并实施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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