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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文章来源: 商务部反垄断局
2014-06-06 08:5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为方便经营者申报,商务部反垄断局对其于2009年1月5日公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供经营者参考。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反垄断法》第20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申报标准,是指《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下列标准: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包括单独控制权和共同控制权。 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控制权和决定性影响以下统称为“控制权”),取决于大量法律和事实因素。集中协议和其他经营者的章程是重要判断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虽然从集中协议和章程中无法判断取得控制权,但由于其他股权分散等原因,实际上赋予了该经营者事实上的控制权,也属于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取得。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常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一)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 (二)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 (三)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 (四)其他经营者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 (五)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 (六)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 (七)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 控制权取得,可由经营者直接取得,也可通过其已控制的经营者间接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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