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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6日 字 体:【大 中 小】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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