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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我部制定了《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522

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规范和加强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推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定,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国家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地域和领域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期分批建设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是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政策、规章和规划,组织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交流,监督指导基地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  有关地方、部门和中央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是所推荐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制定实施具有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特点的基地管理政策措施。

  第六条  获准设立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机构是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承担本基地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机构建设的培训实体,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管理单位的指导,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八条  设立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二)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

  (三)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要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四)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大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五)围绕着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领域,每年培训不少于2000名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分期分批进行申报及评定。

(一)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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