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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工业部分)

 

《金坛市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工业部分)

作者:经济运行科、中小企业管理科     最后复审或发布时间: 2014-4-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金坛市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坛政发[2013]64号),鼓励和促进工业总部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我市工业总部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工业总部企业认定及相关扶持政策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三条  总部企业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企业自愿申报、部门审核、逐年认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总部或核心营运机构设在本市,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1个;或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租赁经营等)不少于1个;并把市外生产经营业务汇总到我市结算纳税,市外业务年开票销售5000万元以上或全部净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化工企业在本市没有生产基地的,市外业务年开票销售及纳税标准可降低到3000万元及180万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在本市登记注册,但不直接从事产品生产。在市外设立分支机构且将市外生产经营业务汇总到我市结算纳税。

  (二)企业在本市登记注册,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经营。在市外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与本市企业不同类别或相同产品的生产,且将市外生产经营业务汇总到我市结算纳税。此款的认定必须由申报企业提供材料证明市外业务的来源及规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金坛市工业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总部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开票销售收入及纳税证明;

  4、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的有关证明。内容为总部企业与市外分支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控股、委托授权管理等)、组织构架、职能分配等事项陈述;

  5、上一年度市外分支机构汇总到本市纳税的产品销售及纳税明细;

  6、其他证明市外产品来源的材料。

  第六条 总部企业认定申报程序:

  1、企业向各区镇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申报《金坛市工业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2、各区镇完成总部企业申请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结论通知企业。

  第四章  考核兑现

  第七条  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的考核兑现。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下年度的一月中旬向市经信局申报《金坛市工业总部经济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附件。经考核,全年企业未达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市经信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兑现。

  第八条  符合第三条第二款的企业,若不能提供市外业务来源及规模的有效证明的,则按下列方法计算:市外业务开票销售=本年度开票销售-上年度企业开票销售*(1+当年全市工业开票销售平均增幅),入库税金也按此方法计算。

  第九条  退出机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连续两年审核不能获得扶持奖励资金,将取消其总部企业的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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