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智慧通企业创新管理服务网!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热点 >> 江苏省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时哪些属于无正当理由、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形?

 

某省内企业的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时哪些属于无正当理由、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1日 字 体:【大 中 小】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7号)第七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市场公允价值对应份额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客服热线:0519-83297678 18001502158 18994758929 传真号码:0519-83297678
主办:常州智慧通创新创业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710室 邮编:213000 苏ICP备11078573号
技术支持:易龙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