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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试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4]130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武进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0日

  常州市武进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条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降低创业成本,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常州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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