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政办发〔2014〕61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新型农村
合作金融组织规范发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根据中发〔2006〕1号文件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我省部分地区探索设立了一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等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为缓解农民贷款难、支持“三农”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部分未经审批从事资金互助活动的组织假借信用合作名义,非法吸收农民资金,转移投放非农产业,产生较大的风险隐患,对当地经济金融秩序形成了冲击。为进一步引导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规范发展,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范围和发展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指农村地区以资金互助、信用合作为名义或主要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经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以下简称第一类组织);第二类是按照《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组织(以下简称第二类组织);第三类是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成立的各类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或农民信用合作组织(以下简称第三类组织)。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必须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按照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要求,开展资金互助,服务“三农”发展,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支付固定回报,严禁投向非农行业企业。
二、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要求落实监管指导职责
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监管责任主体,应明确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规范发展工作。在规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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