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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6日 字 体:【大 中 小】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十、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因此,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投资者从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红利,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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