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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名称: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306-05-2014-188 信息类别: 规范性文件2014
发布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08日
文  号: 国科发财〔2014〕229号 实施日期: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财〔2014〕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科技部、财政部各有关司(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为规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工作,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2014年8月8日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设立子基金。设立方式包括与民间资本、地方政府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或对已有创业投资基金增资设立等。
  第三条 科技部按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批准出资设立子基金。

第二章 子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子基金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五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且始终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 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第七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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