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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5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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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9 16:25
关于做好2015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商贸出函[2014]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摩托车出口秩序,根据《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以下简称“318号文”),现将2015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报材料 (一)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提供: 1、填报完整的申请表(见附件1、2);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供: 1、本地区汽车和摩托车企业申报出口资质总体情况; 二、有关要求 (一)对申报企业把好初审关,尤其要严格审核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情况。2014年初,我司委托部分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对驻在国网点的真实性进行了核查,发现部分企业提供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提供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请有关商务主管部门了解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同时报我司,并要求企业当地工作人员到我驻外使馆经商参处汇报有关情况。 (二)敦促企业完整、准确地填报进出口经营权代码及海关注册编码,并进行复核,保证其准确性。公告发布后,原则上不再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更改。 (三)按照318号文中分类管理标准,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授权数量的指导。 (四)所有材料需报送纸质版1份,并同时将申请表、调整网点及设厂情况表、汇总表电子版整理到1个文件夹下,以邮件或光盘形式报送。 (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汽车和摩托车企业出口资质申报材料汇总和初核,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我司。 此外,自2015年起,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需准确填写出口车辆品牌、规格信息。 申报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司机电出口处联系。 联 系 人:刘熠 附件1. 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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