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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际[2014]8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于2014年6月13日与世界银行签署了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的《贷款协定》。贷款总额为3500万美元等值。为了切实有效地实施项目,顺利达成项目目标,我部制定了《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国际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553167 /2587

  附件: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4年8月29日

附件:

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世界银行贷款“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管理(以下简称本项目),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执行管理机构和申请使用本项目贷款资金并实施子项目的各级财政部门和子项目单位。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财政部是本项目的执行管理机构。

  财政部国际司作为本项目管理办公室,代表财政部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管理:

  (一)制定关于本项目实施与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对子项目从立项到实施以至完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三)监督和指导中央子项目单位和相关省级财政部门的项目管理工作;

  (四)就本项目的实施管理统筹开展对外联络工作;

  (五)负责本项目的财务管理与资金支付;

  (六)执行本项目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子项目单位是指负责申报和执行子项目的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子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计提出子项目申请;

  (二)与财政部签署项目执行(转贷)协议;

  (三)具体实施子项目,落实配套资金,提取贷款资金,承担统借自还贷款债务,配合财务核算与管理;

  (四)配合财政部、世界银行对子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价;

  (五)执行子项目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子项目单位应当成立子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子项目的日常实施管理。

  子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配备具备英文工作能力且熟悉采购和财务工作的人员。

  子项目单位应当将子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人员名单、职责分工、联系方式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是地方子项目的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子项目贷款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汇总申报本地区子项目单位提出的子项目申请;

  (二)与财政部签署子项目转贷协议,并通过与相应子项目单位签订《子项目实施协议》,将贷款资金落实到子项目单位;

  (三)监督指导相应子项目单位具体实施项目;

  (四)按照《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财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财务管理细则》)负责本地区子项目向财政部提款报账工作和财务核算与管理工作,监督子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项目配套资金的提供和使用情况;

  (五)负责本地区子项目贷款向财政部的还本付息;

  (六)配合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对子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价等各项工作;

  (七)执行子项目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资金分类

  第七条 本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分为中央预算统还资金和项目单位自还资金,分别提供给不同性质的子项目单位。

  各子项目单位在申报子项目时应当明确所申请的贷款资金类别。

  第八条 中央预算统还资金是指向与中央财政有直接预算关系并且没有还款能力的中央部门或者机构提供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债务并负责统一归还的贷款资金。

  中央预算统还资金的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自还资金是指向地方或具有偿还能力的中央子项目单位提供的、由地方财政或者相应子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债务并负责归还的贷款资金。

  第十条 子项目单位应当承诺提供不低于申请贷款资金金额5%的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可以采用实物或者劳务方式折抵。配套资金可用于下列方面的开支:

  (一)子项目概念书、建议书的准备、编制及翻译费用;

  (二)子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运营费用;

  (三)为保证子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办公、交通、资料等费用;

  (四)其他为保证子项目顺利实施所需开支的费用。

第四章  子项目申请与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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