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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000677/2014-00492 信息分类  财政行政政法 / 行政政法处 /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4-09-12
信息名称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44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财行〔2014〕58号

各省辖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79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人才国际化水平,大力引进外国专家和智力。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引进国外智力规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339号),我们制定了《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1日

附件下载:

附件
 
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专项经费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和《江苏省“十二五”引进国外智力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全面提升我省人才国际化水平,规范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根据“两个规划”要求设立的,用于对入选江苏“外专百人计划”的外国专家提供资助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提升我省人才国际化水平的目标导向,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分类支持、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经费由省财政设立,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自2013年起,每年安排600万元,连续安排五年。
 
第二章  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专项经费重点用于资助入选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专家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国际旅费、工薪、科研费、生活费等。
1.国际旅费是指专家从所在国居住地到中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
2.工薪是指支付给专家的工薪或劳动报酬,按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与外国专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所规定工薪的60%进行资助。
3.科研费是指与专家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技术资料费等。
4.生活费是指专家在江苏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市内交通费、翻译费等。
我方陪同人员的差旅及交通等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专项经费资助标准分为A、B两类。A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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