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智慧通企业创新管理服务网!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热点 >> 江苏省
在进行房土两税税源登记时,纳税人所有房产均用于出租,是否应当进行从价登记?

 

在进行房土两税税源登记时,纳税人所有房产均用于出租,是否应当进行从价登记?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7日
字 体:【大 中 小】

  答:无论纳税人房产是否用于出租,都必须办理从价登记,从价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按月变更。纳税人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当在从价登记中记录“出租面积”和“出租原值”,未记录“出租面积”和“出租原值”的,将无法进行下一步从租登记。


客服热线:0519-83297678 18001502158 18994758929 传真号码:0519-83297678
主办:常州智慧通创新创业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710室 邮编:213000 苏ICP备11078573号
技术支持:易龙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