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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财政局、旅游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旅游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根据《常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4〕4号),现将《常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旅游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旅游奖励实施细则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旅游局
2014年10月21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旅游奖励实施细则
为促进全市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企业积极性,加强旅游企业品牌建设,招徕更多外地游客,根据《常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4〕4号),制定旅游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
旅游景区、度假区、旅行社、乡村游等级评定、品牌创建奖励;旅行社等相关旅游企业组织、接待游客奖励;旅游商品研发销售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品牌创建
1.对创建成国家级5A、4A、3A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
2.对创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
3.对创建成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4.对创建成省级五星、四星、三星级乡村旅游点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5.对创建成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和自驾游基地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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