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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常州市新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常州市新北区政府投资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维护项目实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制止工程随意变更行为,防止任意增减建设内容,规范使用基本建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14〕3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设计变更及工程价款的调整。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指全区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区内国有企业和集体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概、预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增减的报批手续。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主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分解申报、规避监管。
第六条 工程变更审批应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及工程变更范围,财政或审计部门评审工程变更价格,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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